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守法行动认定查处操持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勾当中守法行动的认定、查处和操持,保障工程品质和施工宁静,有用停止发包与承包勾当中的守法行动,保护修建市场次序和修建工程首要到场方的正当权力,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国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中华国民共和国条约法》《扶植工程品质操持条例》《扶植工程宁静出产操持条例》《中华国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实行条例》等法令律例,和《天下人大法工委对对修建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行是不是属于转包和行政惩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令合用题目的定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连系修建勾当理论,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修建工程,是指衡宇修建和市政根本举措措施工程及其从属举措措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装备装置工程。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扶植部对天下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守法行动的认定查处任务实行同一监视操持。
县级以上处所国民当局住房和城乡扶植主管局部在其职责规模内详细担任本行政地区内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守法行动的认定查处任务。
本方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守法行动详细是指守法发包、转包、守法分包及挂靠等守法行动。
第四条 扶植单元与承包单元应严酷依法签定条约,明白两边权力、义务、义务,严禁守法发包、转包、守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品质和施工宁静。
第五条 本方法所称守法发包,是指扶植单元将工程发包给小我或不具有响应天资的单元、支解发包、违背法定法式发包及其余违背法令律例划定发包的行动。
第六条 存在以下景象之一的,属于守法发包:
(一)扶植单元将工程发包给小我的;
(二)扶植单元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响应天资的单元的;
(三)依法该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根据法定招标法式发包的;
(四)扶植单元设置分歧理的招标招标前提,限定、排挤潜伏招标人或招标人的;
(五)扶植单元将一个单元工程的施工分化成多少局部发包给差别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元的。
第七条 本方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元承包工程后,不实行条约商定的义务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或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其余单元或小我施工的行动。
第八条 存在以下景象之一的,该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实属于挂靠或其余守法行动的除外:
(一)承包单元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转给其余单元(包含母公司承接修建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自力法人资历的子公司施工的景象)或小我施工的;
(二)承包单元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支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其余单元或小我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未派驻名目担任人、手艺担任人、品质操持担任人、宁静操持担任人等首要操持职员,或派驻的名目担任人、手艺担任人、品质操持担任人、宁静操持担任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元不订立休息条约且不成立休息人为和社会养老保险干系,或派驻的名目担任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勾当停止构造操持,又不能停止公道诠释并供给响应证实的;
(四)条约商定由承包单元担任推销的首要修建资料、构配件及工程装备或租赁的施工机器装备,由其余单元或小我推销、租赁,或施工单元不能供给有关推销、租赁条约及发票等证实,又不能停止公道诠释并供给响应证实的;
(五)专业功课承包人承包的规模是承包单元承包的全数工程,专业功课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元“操持费”之外的全数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元经由进程采用协作、联营、小我承包等情势或名义,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转给其余单元或小我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元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元的,但扶植单元践约作为发包单元的除外;
(八)专业功课的发包单元不是该工程承包单元的;
(九)施工条约主体之间不工程款收付干系,或承包单元收到金钱后又将金钱转拨给其余单元和小我,又不能停止公道诠释并供给资料证实的。
两个以上的单元构成连系体承包工程,在连系体合作和谈中商定或在名目现实实行进程中,连系体一方不停止施工也未对施工勾当停止构造操持的,并且向连系体其余方收取操持费或其余近似用度的,视为连系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连系体其余方。
第九条 本方法所称挂靠,是指单元或小我以其余有天资的施工单元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动。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含到场招标、订立条约、操持有关施工手续、处置施工等勾当。
第十条 存在以下景象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不天资的单元或小我借用其余施工单元的天资承揽工程的;
(二)有天资的施工单元彼此借用天资承揽工程的,包含天资品级低的借用天资品级高的,天资品级高的借用天资品级低的,不异天资品级彼此借用的;
(三)本方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划定的景象,有证据证实属于挂靠的。
第十一条 本方法所称守法分包,是指承包单元承包工程后违背法令律例划定,把单元工程或分局部项工程分包给其余单元或小我施工的行动。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景象之一的,属于守法分包:
承包单元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小我的;
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响应天资单元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元将施工总承包条约规模内工程主体布局的施工分包给其余单元的,钢布局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元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功课局部再分包的;
(五)专业功课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功课承包人除计取劳务功课用度外,还计取首要修建资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器装备、首要周转资料用度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发明守法发包、转包、守法分包及挂靠等守法行动的,都可向工程地点地县级以上国民当局住房和城乡扶植主管局部停止告发。
接到告发的住房和城乡扶植主管局部该当依法受理、查询拜访、认定和处置,除没法奉告告发人的环境外,该当实时将查处成果奉告告发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处所国民当局住房和城乡扶植主管局部如接到国民法院、查察构造、仲裁机构、审计构造、纪检监察等局部转交或移送的触及本行政地区内修建工程发包与承包守法行动的倡议或相干案件的线索或证据,该当依法受理、查询拜访、认定和处置,并把处置成果实时反应给转交或移送机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民当局住房和城乡扶植主管局部对本行政地区内发明的守法发包、转包、守法分包及挂靠等守法行动,该当依法停止查询拜访,根据本方法停止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惩罚。
(一)对扶植单元存在本方法第五条划定的守法发包景象的惩罚:
1.根据本方法第六条(一)、(二)项划定认定的,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修建法》第六十五条、《扶植工程品质操持条例》第五十四条划定停止惩罚;
2.根据本方法第六条(三)项划定认定的,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国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实行条例》第六十四条划定停止惩罚;
3.根据本方法第六条(四)项划定认定的,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国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实行条例》第六十三条划定停止惩罚。
4.根据本方法第六条(五)项划定认定的,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修建法》第六十五条、《扶植工程品质操持条例》第五十五条划定停止惩罚。
5.扶植单元守法发包,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请求的,视为不依法肯定施工企业,将其守法行动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连系惩戒。对全数或局部利用国有资金的名目,同时将扶植单元守法发包的行动奉告其下级主管局部及纪检监察局部,并倡议对扶植单元间接担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余间接义务职员赐与响应的行政惩罚。
(二)对认定有转包、守法分包守法行动的施工单元,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修建法》第六十七条、《扶植工程品质操持条例》第六十二条划定停止惩罚。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动的施工单元或小我,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国民共和国修建法》第六十五条和《扶植工程品质操持条例》第六十条划定停止惩罚。
(四)对认定有让渡、归还天资证书或以其余体例许可别人以本单元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元,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修建法》第六十六条、《扶植工程品质操持条例》第六十一条划定停止惩罚。
(五)对扶植单元、施工单元赐与单元罚款惩罚的,根据《扶植工程品质操持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国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国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实行条例》第六十四条划定,对单元间接担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余间接义务职员停止惩罚。
(六)对认定有转包、守法分包、挂靠、让渡归还天资证书或以其余体例许可别人以本单元的名义承揽工程等守法行动的施工单元,可依法限定其参与工程招标勾当、承揽新的工程名目,并对其企业天资是不是知足天资规范前提停止核对,对达不到天资规范请求的刻日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请求的,天资审批构造撤回其天资证书。
对2年内产生2次及以上转包、守法分包、挂靠、让渡归还天资证书或以其余体例许可别人以本单元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元,该当依法根据情节严峻景象赐与惩罚。
(七)因守法发包、转包、守法分包、挂靠等守法行动致使产生品质宁静变乱的,该当依法根据情节严峻景象赐与惩罚。
第十六条 对守法发包、转包、守法分包、挂靠等守法行动的行政惩罚追溯刻日,该当根据法工办发〔2017〕223号文件的划定,从存在守法发包、转包、守法分包、挂靠的修建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计较;条约工程量未全数实现而消除或停止实行条约的,自条约消除或停止之日起计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民当局住房和城乡扶植主管局部应将查处的守法发包、转包、守法分包、挂靠等守法行动和惩罚成果记入相干单元或小我信誉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扶植部,在天下修建市场羁系大众办事平台公示。
第十八条 衡宇修建和市政根本举措措施工程之外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本方法履行。省级国民当局住房和城乡扶植主管局部可连系本地现实,根据本方法拟定响应实行细则。
第十九条 本方法中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均指间接承接扶植单元发包的工程的单元;专业分包单元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元;承包单元包含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和专业分包单元。
第二十条 本方法由住房和城乡扶植部担任诠释。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修建工程施工转包守法分包等守法行动认定查处操持方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同时废除。